B-2 短期旅游观光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入境面谈及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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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帮助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请B-2签证,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

【法源依据】
《美国联邦法典(8)》(8 C.F.R.)§214.2(b)条款
《美国联邦法典(22)》(22 C.F.R.)§41.31条款
《移民国籍法案》(INA)§322条款
《美国法典(8)》(8 U.S.C.)§1433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加速归化入籍的资格。
2、澳门居民可以直接前往领事馆面谈,不需要预约。申请人应在工作日早上 8:30 到10:30 之间前往美国驻港总领事馆送件面谈。但由于有预约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接见,所以建议澳门居民事先预约面谈时间。
3、在台湾地区,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有未满14才享受免面谈服务。

相关问答
1. 我向香港领事馆提交了B-2签证申请以赴美参加移民局面谈。但是我没有选用电子表格。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我预约面谈时间?
会。你只能将面谈预约在星期三。
2. 我已经提交了B-2签证申请费用,收据规定的失效日期已过,但是我又与一些原因没有提交申请。请问我能不能拿回我的申请费?
不能。过错在你,你不能拿回签证申请费。
3. 我要申请B-2签证前往美国参加移民局面谈。我之前曾经获得过B-2观光签证。这次我是否一定可以享有免面谈的待遇?
不一定。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面谈: a)上次获签的签证仍有效或失效日期未超过12个月; b)填写申请表格时必须做到完整并准确,否则申请将被拒收; c)你上次持B-2签证在美国逗留的时间必须是在国土安全局规定的时间之内; d)你上一次赴美国停留的时间没有超过30天。

直播间图片
第一部分  签证
概述


一、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请
B-2签证入境美国参加面谈及宣誓简介

美国公民未满18岁的海外出生子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a. 依据《2000儿童公民身份法案》及INA§320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b. 通过加速归化入籍申请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在第二种途径中,为了完成加速归化入籍的过程,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在美国实际居住并参加面谈。美国国务院已经向所有的领事官员颁布指令:对根据INA§322条款申请加速归化入籍的美国公民的子女签发B-2签证。

本书要论述的就是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应当如何获得B-2签证,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归化入籍的具体情况请参见USLawChina的相关书籍《美国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加速归化入籍(N-600K)》。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具体情况参见USLawChina的相关书籍美国公民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动转移美国公民身份》

二、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B-2旅游观光签证申请适用人群

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B-2旅游观光签证申请适用于:美国公民在美国海外出生或领养的、不在美国常住的、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而需要去美国出席面谈的18岁以下未婚子女(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三、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旅游观光签证相关法令依据

1.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在美国海外出生的或领养的不在美国常住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如果上述美国公民在最近五年内死亡,那么该美国公民的父母一方(身份为美国公民)或该美国公民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上述加速归化入籍申请:《移民国籍法案》(INA)322条款,《美国法典(8)》(8USC)1433条款。

2. B-2签证的最长期限是1年,如果申请延期,可以延长6个月:《美国联邦法典(8)》(8CFR)2(b)条款。

3. B-2签证持有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持其在美费用:《美国联邦法典(22)》(22CFR)31条款。

四、对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旅游观光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的详细阐述

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旅游观光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一般条件
a. 申请人父母至少有一方为美国公民;
b. 申请人未婚且未满18岁;
c. 美国公民父母一方必须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或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申请人的祖父/母)是美国公民,且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两年是在他/她14岁生日之后;
d. 申请人常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B. 特殊条件
a. 申请人是领养子女
如果申请人是领养子女,那么除了要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作为“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儿”(orphan child)的资格:
i. “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必须满足:
小孩16岁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领养;
养父母拥有对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小孩与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ii. “孤儿”(orphan child)必须满足:
孤儿申请提交时,小孩未满16岁;
没有父母;或
有单亲(sole parent)或一个健在的父/母亲(surviving parent),并且该单亲或健在的父/母亲没有照顾该小孩的能力并且出于让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领养的目的已经放弃该小孩。

b. 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
i.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并试图通过他/她的亲生父亲加速归化入籍,那么16岁生日之前,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已经合法化,并受其亲生父亲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ii.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么他/她可以通过他/她的母亲(归化公民身份)申请加速归化入籍,从而获得美国公民权。

c. 申请人是继子女
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加速归化入籍的资格。

五、美国对中国公民发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美国驻北京大使宣布,从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其它4个领事馆,以及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将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务签证(B-1)和合格的短期观光、旅游签证(B-2)的中国公民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在此之前此类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持有最长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签证的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EVUS登记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进行EVUS登记的旅客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将不能获得登机牌或者经由陆地入境口入境。

 

第二部分  流程图


一、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
B-2旅游观光签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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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申请人向领事馆提交的材料

一、概述

二、申请人在美从事相关活动的支持性文件

三、其它材料

四、申请材料相关说明

五、表格填写指南

第四部分  领事馆面谈

一、如何预约签证面谈

二、免面谈服务项目

三、生物测定

四、领事馆面谈技巧

第五部分  获得签证,入境美国

第六部分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签证入境后相关事宜简述

第七部分  相关机构管辖区域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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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人民币 

 

第八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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